指控:贪污巨额公款
现年49岁的杨某于2006年3月至2011年1月间,担任密云县某镇政府财政科科长、副镇长。在任职期间,杨某负责招商引资及向相关企业支付返税款工作,利用职务便利,杨某在向某房地产公司等单位支付返税款过程中,单独或伙同卢某,采取私刻企业财务专用章、自行填写收据等手段,贪污公款815万余元。
与此同时,杨某还在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间,将该镇主管的纳税企业某房地产公司的部分税款转到另一镇镇政府,以支付公司返税款的名义,贪污公款241万余元。
另一被告人卢某,被指控于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间,伙同杨某,采用向镇政府虚报返税款比例的手段,以支付房地产公司返税款的名义,贪污公款189万余元。
检方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卢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手段:利用返税空子
庭审中,杨某对检方指控其犯贪污罪没有异议。而卢某则辩称,自己拿的只是公司的钱,不是国家的钱,不构成贪污罪。
据了解,杨某担任镇政府财政科科长多年,一直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据杨某供述,与镇里合作的几家公司会定时返还税款,每当此时他便会与企业负责人商量返还比例,然后他再将比例报给镇里领导。但其两次所报比例并不相同,中间的差额就落入了自己手中。自2006年开始,杨某陆续与包括卢某所在的几家公司,采用这种手段贪污公款815万余元。
2010年,另一镇因财政税收任务完不成,该镇的财政科科长便拜托杨某招商引税。杨某便将某公司的部分税款转到乙镇人民政府,并以支付公司返税款的名义,又贪污了该镇的公款241万余元。
与杨某一同受审的卢某是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因杨某负责退税款,所以二人相识。据卢某交代,2010年,因公司有一笔大额所得税需要缴纳,卢某便联系到杨某,希望可以从中“获利”。
两人商量后,决定杨某向镇里和财政局提出将12%的税点返还给企业,可杨某跟企业所说的返税比例则是5%。在杨某拿到钱后,卢某从中获取了高达189万余元的好处费。
案发前,杨某退缴赃款132.6万元,卢某则将全部赃款退缴。
判决:因贪污罪获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镇上政府财政科科长和副镇长,调度、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及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任务属其分内职责,而杨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欺上瞒下,从中牟取私利。卢某提出其拿的是公司的钱,而非国家财产,法院根据杨某、卢某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及银行凭证等证据,涉案款项均出自镇政府的公款账户,在未流转至对应企业账户之前,仍具有公有性质,卢某提议要返税款,利用杨某的职务便利,从中截留公款,行为符合贪污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故卢某辩解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卢某犯有贪污罪,二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与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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