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现年26岁,大专毕业后服兵役,退伍后在家待业。2014年12月29日14时许,高某和妻子一起到通州宋庄镇某超市准备买东西。“当时我们正准备进超市,保安非让我存包。我包里有两万多元现金,包太大放不进储物柜,我又不想把包放在人工寄存处。”高某说,他和妻子刚走几步,就听见保安在后面嘟囔着骂,“我媳妇转身找他理论,他就推了我媳妇一下。”高某说,他当时气不过,立即还手推了保安一下,两人打了起来。
经鉴定,保安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法院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高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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