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4年5月11日,46岁的杨小姐到岑巩县时尚美发廊烫发染发。
两天后,她发现自己头出现掉发现象,之后,越发严重。数十天后,她的头发大面积脱落,成了人们常说的“鬼剃头”。
杨小姐很着急,到多家医院诊治,花了近2万元治疗费,都没有什么效果,只得买了一顶假发戴上。
此外,因羞于见人,她天天闭门不出,精神遭受极大伤害。此事发生后,杨小姐多次找到发廊老板,要求赔偿,为此双方还报了警,但均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最后,杨小姐选择向岑巩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时尚美发廊老板赔偿治疗等费用3万余元。时尚美发的老板说,在给杨小姐烫发染发前,工作人员曾多次询问她以前是否烫过发、染过发。杨小姐说做过几次,所以便没有给她做皮肤测试和过敏测试。因此,杨小姐大面积脱发不排除自身身体原因引起,因而拒绝赔偿所有费用。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到,杨小姐烫发使用的药水明确标明在烫发前要做皮肤测试,检查发质状态。染发所用的染发膏也明确标明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在染发前要做过敏测试和皮肤测试。
鉴于此,岑巩县消协认为,杨小姐遇到的消费情况可定性为人身伤害,并支持其要求赔偿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消费诉求。
最后经过调解,发廊老板最终一次性赔偿了杨小姐15000元(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点评:经营者在给消费者烫发、染发前,未严格按照商品使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致使杨小姐在烫发、染发后掉发,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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