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德州频道11月1日讯 记者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德州市第四粮油仓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并于10月30日开庭审理,该案涉及发票37份,金额3475316.16元,税额4517911.58元,价税合计39271077.74元。
起诉书显示,2011年8月,被告人高大山在王青(另案处理)问其能否虚开货物名称为玉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联系被告人张森、张胜(系张森的女婿),张森又联系被告人第四粮油仓库负责人高俊,高俊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同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安排单位会计崔丽丽办理开票事宜。
检方指控,张森贷款60万元,指使张胜以其个人账户存入德州市第四粮油仓库账户,德州市第四粮油仓库再将资金存入张艳(张胜妻子)、张芹(张森儿媳)的个人账户,反复进行走账,造成德州市第四粮油仓库从张艳、张芹处购买玉米,卖给张胜的假象。
起诉书显示,自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由王青、高大山向张森、张胜提供开票信息,并按每吨10元或10.5元支付开票费,德州市第四粮油仓库按每吨收取6元或8元开票费,分六次向晋州市昌丰荣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伟业富鸿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润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沐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欣赞贸易有限公司五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金额3475316.16元,税额4517911.58元,价税合计:39271077.74元。
检方指控,高大山支付开票费六笔共计177590元。其中,德州市第四粮油仓库非法获利121200元,张森、张胜非法获利56390余元,高大山非法获利1万余元。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德州市第四粮油仓库及被告人高俊、崔丽丽、张森、高大山、张胜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被告单位德州市第四粮油仓库,位于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该仓库为德州市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其法人代表和天马集团同属刘某某一人。
10月30日,在经过10个多小时的审判后,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庭审现场,德州市第四粮油仓库副主任刘东强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法人刘某某始终未见其踪影。
目前,被告人崔丽丽、张胜仍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高俊、张森、高大山还在取保候审阶段。(文中嫌疑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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