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首页 > 汽车 > 正文

新车冒出维修记录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3-04-09 08:42:53  来源:中国日报网  

  沪车牌拍卖价格月月看涨,折射出了背后的市民购车热情。然而,记者近日从徐汇、静安、长宁等法院获悉,“买车官司”近年来数量不断上升,汽车销售不讲诚信的情况时有发生。

  “补充协议”出尔反尔

  李先生以团购方式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代理购置合同》,通过该公司购买一辆奔驰C180轿车,合同约定总价24万元。没想到,一个多月后,李先生陆续收到公司发来的两份“补充协议”传真,让李先生看后大跌眼镜,其中包括24万元的车价变为24.3万元,车子颜色由白车黑内饰改为灰内饰,原本承诺附送的物品都被取消,同时要求李先生前往福建泉州提车。

  因为已支付1万元定金,交涉未成的李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8万元,退还1万元定金。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辩解,提车地点在福建泉州,当时已向李先生口头释明。公司两次发函变更车辆价款、颜色和提车地点均事先与李先生电话沟通并得到了确认。李先生自己没有在限定时间内提车,造成合同没有履行,责任应由其自负。

  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虽将合同变更的内容发函给李先生,但无法证明李先生同意变更,构成违约,因此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定金1万元、赔偿损失1万元。

  【法官提醒】购车过程中,消费者可以要求合同中明确列出车辆品牌、产地、制造商、型号、批号、配置以及颜色、内装等,防止“货不对版”情况发生。

  新车冒出维修记录

  不久前,毕先生向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本田”轿车,金额26.58万元。双方约定,毕先生所购汽车的质量及配件均以该汽车生产厂商车辆出厂标准为准。此后,汽车销售公司以“让利”为由,给了毕先生3.2万元折扣。

  然而,一次常规保养却“暴露”了新车的秘密。据4S店联网信息显示,毕先生的车在他购买之前,已经有过两次维修记录,项目分别为前右门整形、后备箱整形、行李厢盖喷漆、前门喷漆、前叶抛光等。毕先生十分生气,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26.58万元,并作同等数额赔偿。但汽车销售公司辩称,给毕先生折扣就是因为车子库存时间较长,所以有一些外部小瑕疵的修补,并没有影响内部性能,修补后符合新车标准,仍应属新车。

  法院认为,在涉案汽车销售过程中,毕先生对让利未作任何基本的询问,汽车销售公司虽未明确告知,但也不存在故意隐瞒或告知虚假情况以诱使毕先生作出购买的行为。汽车销售公司虽在履行合同时存在瑕疵,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毕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消费者与销售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对车辆情况作详细约定,包括是否是返修车、库存车,并确定里程表公里数,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等,并约定违约责任。此外,如车价有较大折扣,消费者也应问清楚促销原由,切莫掉以轻心。

  发票金额少了1.5万

  吴先生向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奔驰C180轿车,双方约定车辆单价24.8万元,汽车销售公司代缴车辆购置税、保险费、车船税,车辆上牌、PDI检测等配套服务,合计收取28万元。合同中另约定,车价以专卖店开票限价为准。

  直到付清钱款、拿到发票,吴先生才发现,24.8万的购车款被写成了23.3万,销售单位名称也换了一家。他打听得知,两家汽车销售公司“层层盘剥”,多收了他1.5万元钱。为此,他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赔偿金4万余元。

  法院认为,吴先生与前一家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根据发票金额,销售公司应返还多收的1.5万元购车款等费用。

  【法官提醒】消费者支付购车款之前,可以要求销售方先开出发票,核对合同和发票上的购车金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可以当场拒绝付款。

责任编辑:罗莹【收藏】
上一篇:国内车型含强致癌物 国外没有
下一篇:合肥月底可乘纯电动出租车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