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土地引争议,历经处理、复议、一审、再审—— 金黔在线讯 在 据了解,李春银与沈桂珍系同村村民。1979年前,沈桂珍在争议地上建有房屋,之后迁走。1992年11月,李春银经申请取得在沈桂珍原宅基地上建房的许可证、准建证,但在建房时遭到沈桂珍的阻止。1998年,李春银又取得了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于双方均称对该块土地有使用权,为此发生纠纷。 2004年3月,沈桂珍向县政府申请调处。2005年7月14日,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地归小坝组集体所有,由沈桂珍管理使用;李春银所持证上凡与争议地有关的内容,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李春银因不服该决定,向黔东南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6月29日,州府作出维持县政府的复议决定。 2006年8月4日,李春银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 2006年10月7日,李春银不服一审判决,向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州中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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