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5日,王某华驾驶其未投保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按规定让行,导致该车与王某乘坐的由其妻子陆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华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妻子陆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经鉴定,王某因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产生损失27万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王某向麻江县法院起诉。鉴于被告王某华患病卧床,行动不便,法官决定到其住所地开庭。
该案经庭审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达不成调解协议,法官遂依据被告王某华的事故责任划分,依法当庭判决其承担原告王某损失70%的赔偿责任共计19万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该案例,为现场旁听人员开展普法宣传,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法官提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具有法定性。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投保义务人自行赔付全额赔偿款。因此,投保义务人要自觉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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