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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经济开发区:因醉酒驾驶,5人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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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5 14:13:10  来源:凯里经济开发区交警  

  5月1日,醉驾入刑的11周年!“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尽管酒驾的危害人人皆知,但仍有许多驾驶人员在酒后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5月2日,凯里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依法对凯里市人民法院批准逮捕的危险驾驶罪嫌疑人胡某、王某、李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五人依法执行逮捕,并在凯里市公安局、分局特巡警的协助下将五人送至施秉县看守所执行羁押。

  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胡某、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潘某某先后因酒后驾驶被查获或发生事故,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五人均属醉酒驾驶。后经凯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分别对胡某等5人判处二个月至四个月不等拘役,并处1000至5000元不等罚金。



  案例一:

  2022年01月06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持A2E证)酒后驾驶不按规定时间上户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是:LEUNWBX0**3021032),由凯里经济开发区往凯里市区方向行驶,途经我大队在上瑞线1919公里300米处(小地名:凯里学院前门路段,道路类型:国道,道路等级:二级)酒驾查缉卡口时,执勤民警先对其使用快速排查酒精测试仪测试时检测到酒精,于20时49分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时胡某拒绝配合,执勤民警当即对胡某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带其到黔东南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血样提取,为查明案情提取胡某血样送检。2022年01月11日收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胡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55.7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22年01月1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贵HGR*50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由凯里市区往凯里经济开发区方向行驶,于23时33分在银桂大道红云路路口至高铁南站红绿灯路口200米(小地名:高铁南站前门路段,道路类型:一般城市道路)的违法查处卡口时试图驾车逃跑未遂被开发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2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当即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带其到黔东南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血样提取,为查明案情提取王某某血样送检,2022年01月14日收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 119.9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7年01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凯里市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以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案例三:

  2022年02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H9**9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下司镇往凯里开发区方向行驶,途中于19时4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开创北路凯丰矿业至白午安置新区路口路段0Km+670m处(凯里经济开发区白午红绿灯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由白午安置区往贵龙客车厂方向直行的由驾驶人杨某驾驶的贵HX**8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驶贵H9**91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事故现场,我大队民警到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我队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对李某某进行询问时李某某身体携有酒气,我队民警并在李某某家中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我队民警遂及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将李某某带至黔东南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血液样本的提取,经送李某某的血样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2年02月15日收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54.63mg/100ml,李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2021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贵HH9**7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上瑞线1929Km+650m(凯里西高速出站口)路段处,由西向东行驶,途中于23时47分许,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滑行追尾碰撞同向同车道在前方行驶,由驾驶人廖某某驾驶的贵HNG**1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对吴某某检测结果为213mg/100ml,后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4.96mg/100ml,吴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

  2022年03月01日14时57分许,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HC1**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由高新大道香山别苑至滨江大道0Km+50m(凯里经济开发区消防后勤处红绿灯)处起步并驶入人行横道自东向西行驶的过程中与由高铁南站往滨江大道方向行驶的驾驶人王某驾驶的贵AEP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撞,造成贵HC1**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后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0.41mg/100ml,潘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

证明选择的对与错

有时要用一生的时间

就像你拿起酒杯的手

会不会接着握住方向盘

这个瞬间的选择

将决定你的一生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就会被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每一条法规

都是血的教训写成

若要家人无牵挂

酒后不要把车驾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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