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刘某2010年婚后育有两子一女,因家庭经济拮据,丈夫何某长期在外打工。2021年发生家庭矛盾后,妻子刘某便离家外出,三个子女被留守在何某姐姐家中生活至今。期间,何某与刘某分别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鉴于何某与刘某二人作为三名子女的监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纠纷,而怠于履行照顾、监护职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遂麻江法院向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二人多关心三个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感情需求,正确教育和引导三个孩子;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近年来,因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等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将“家事”上升为“国事”,留守儿童的父母也要“依法带娃”,切实履行职责,有效监护、正确教育、积极陪伴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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