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伍某、赵某、王某分别在微信上向其微信好友、微信群发布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广告。被告人赵某作为“中间商”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等人非法购买车辆档案(车主姓名、身份信息、住址、车辆状况)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再通过微信转卖给被告人伍某,获取信息后的伍某再通过微信转发给需要的“客户”用于二手车买卖、业务推销等。三被告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他人使用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几百上千条不等,获取违法所得达2万至9万余元人民币不等。
【法院认定】
被告人伍某、赵某、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伍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某、王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伍某在案发后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清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伍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当今大数据时代,现代通信技术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即构成犯罪。通过本案审理,希望大家要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或使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要以案为鉴,坚守法律底线。(陆双勤、杨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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