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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榕江一男子醉驾冲卡还撞人 涉嫌犯罪悔断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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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9 13:53:58  来源:榕江县交警大队  

  配合交警检查是每个驾驶人应尽的义务,可是有些人路遇交警检查,拒不配合,甚至加速冲卡试图逃跑,全然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最终酿成大错,悔之晚矣。

  2022年4月22日,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根据工作安排,组织警力在台(江)平(永)线152km+300m处(小地名:新堡搅拌站路段)维护交通秩序,检查过往人员车辆。于15时58分,一男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载1名女子)由平永往乐里方向行驶,在临近查缉点时,该男子无视执勤人员指挥,驾驶车辆连续冲卡闯关,四中队执勤人员先后开展拦截,但该车仍不理会,在冲卡闯关中将执勤交警石文水同志撞倒在地,鲜血直流,随后该车在与对向停驶的一辆面包车相撞后,方才结束它的疯狂行径,该行为最终造成石文水同志和摩托车驾乘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件并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核查,摩托车驾驶人韦某元(男、苗族,系榕江县平永镇阶你村人)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实测值:132.62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驾驶已注销的贵HBA81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刘某妹)由平永往乐里方向行驶,遇交警设卡查缉时,为逃避处罚,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冲卡并发生上述事件。





  为维护法律权威,捍卫公平正义,从严打击违法行为和犯罪分子嚣张气焰,鉴于当事人在冲撞中受伤需治疗,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5月7日依法将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韦某元传唤至大队接受调查处理,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他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榕江交警提示: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尤其是公然使用暴力或以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词条】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为,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或管制,并处罚款。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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