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被告人李某以其妻子张某某的名义,将张某某、杨某某两户承包位于台江县台盘乡龙井村“同干忙”(地名)的土地用于种植油茶。李某明知采伐林地上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只办理了张某某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民工一并对杨某某户山林内的马尾松387株进行砍伐并制材出售。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鉴定,其无证采伐面积11.86亩,立木蓄积59.86立方米。李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台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因李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损害,为中和生态环境受损地碳排量,弥补生态资源受损至恢复完成期间的修复空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雷山县人民法院主动委托具有评估认定资质的剑河县林业部门对受损害的林木造成碳减排量损失恢复生态所需资金进行评估。经测算,林业部门作出了《林木需认购碳减排量意见书》。雷山县人民法院邀请了雷山县林业、环保、雷公山环境保护区等相关单位到场,在参与各方的共同监督下向被告人李某发出《碳汇认购令》,并现场对认购碳汇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法律和政策宣讲,传达了“保护者受益,破坏者赎买”的价值导向,以司法力量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下一步,雷山县人民法院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再接再厉、开拓创新,致力打造“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新格局,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碳汇补偿案件审判经验,不断推进“双碳”目标实现,形成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作者:吴章义、杨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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