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21年5月,高某驾车到卢某经营的雷山县城“某某轮胎服务中心”补胎,卢某在补胎过程中向高某推荐自己经营的“某某汽车保养服务中心”汽车机油。不幸的是,高某在去到卢某店中后,失足掉落到1.5米深的修车沟槽,造成自身腰椎骨折,住院34天,花去医疗费9141元。卢某以高某摔伤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与高某及家人见面,拒绝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随后,高某妻子向派出所报警求助,卢某仍以高某摔伤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参加协商处理医疗费用等事宜,无奈,高某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雷山县法院起诉,要求卢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145929元。
立案法官收到起诉状后,着力从化解矛盾出发,立即电话联系卢某。经过法律宣传和释明,卢某同意到法院参加诉前调解。2022年4月15日,立案法官在调解中指出,高某为身体健全的成年人,主要系自己不慎落坑而导致摔伤,应负主要责任。但卢某作为该店的经营者,是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其未在修车沟槽旁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在立案法官耐心的说服引导下,双方知晓了自身存在的过错及应该承担的责任,自愿达成卢某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40000元的协议,卢某当场兑现了赔偿款项,双方冰释前嫌,一起激化的矛盾在诉讼前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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