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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一酒店因疫情防控不力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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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12 12:44:54  来源:黎平县公安局  

  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坚固防线,2022年4月8日,黎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德凤派出所,对城区旅馆行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东方国际大酒店对入住人员未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双码”查验、测体温、戴口罩、核实是否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等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针对东方国际大酒店存在的问题,黎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对该酒店给予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黎平公安下步将加大疫情防控检查工作力度,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希望其他旅店及类似经营场所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合力织牢织密疫情防控网。

  普法:

  对于“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可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严重者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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