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21年7月,周某与龙某口头约定药材买卖事宜,由龙某向周某提供药材并负责运输并交付到周某所在地,周某先支付定金,每次供货的药材款从定金中扣除。申请人周某支付定金后,龙某未向周某提供药材。周某提起诉讼后,经法院确认,龙某需要支付周某货款10000元,后因龙某不按期履行,周某于2022年5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
从江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承办法官电子送达了相关材料并多次联系龙某,龙某均以手头工作忙、因“新冠疫情”影响不能到法院为由拒绝履行。2022年5月9日,承办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龙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出现了文中开头一幕。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可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实施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白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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