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杨某某与兰某甲双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感情不好,从2014年分居至今,杨某某曾想与兰某甲协议离婚,但未果。收到案件后,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庭干警来到往洞镇,引导原告杨某某和被告兰某甲开展调解工作。考虑到两人育有一子,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庭干警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入手,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最终经过法庭干警的努力,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一、杨某某与兰某甲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兰某乙随兰某甲生活抚养,杨某某自愿于2023年8月25日前一次性向兰某甲支付兰某乙至18周岁的抚养费31600元;三、杨某某自愿向兰某甲补偿离开家期间的兰某乙抚养费37200元(已当场兑现)”。
从江法院始终始终秉承司法为民的初心,本次调解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一致认可。双方收到调解书后即解除了婚姻关系,节约了时间成本,还免了案件的诉讼费等的其他支出。下一步工作中,从江法院将继续以饱满的精神状态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高效、更暖心的调解服务,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王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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