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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一女子邀请同乡帮安装电视,不料“引狼入室”被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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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28 15:00:49  来源:《马玉珍律师》、 凯里快报  

  “没想到你是这样的人!” 黔东南女子肖某请同乡男子石某安装电视机,万万没想到,石某得知她独自一人在家后竟心生邪念。强行将她抱入卧室,然后火急火燎地褪去二人的衣服,意欲实施性侵。肖某奋力反抗,一巴掌打得石某鼻子鲜血直流。

  但石某却不肯罢休,一边拍下肖某私处的照片,一边动手动脚继续实施性侵。

  肖某想报警,却被石某一把抢走手机。情急之下,肖某爬到窗边大声呼救,石某怕事情败露才悻悻离去。肖某报警,石某被抓。后石某赔偿肖某2万元取得了谅解,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书)

  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啊!都说“他乡遇故知”是人生三大幸事之一,同乡之情也是大家很珍视的,这也是肖某在遇到困难时想要找石某帮忙的原因。

  相对于其他人而言,同乡似乎代表着更多的信任。但正是这份信任让肖某遭遇了不幸,留下了一辈子的阴影。石某对老乡下手,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真是罪有应得。

  石某意图强迫肖某发生关系,已经涉嫌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

  那石某意图性侵肖某,遭到肖某极力反抗未能得逞。那石某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呢?

  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因为自己良心发现,主动放弃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是因本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石某显然并非自行终止性侵行为。相反,石某在肖某激烈地反抗且大声呼救之下,因为担心被抓住,不得已才停止了继续犯罪行为,所以属于强奸罪未遂。

  此外,石某归案后能够主动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肖某并取得了肖某的谅解,最终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但是因对同乡过于轻信,却给肖某带来了祸患。不知道她以后会如何面对“同乡”这个词,还会不会信任同乡?

  在此也提醒广大女性:虽说人和人之间相处需要信任,但是切莫引狼入室。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保持基本的警惕性,尽量避免与异性在私人空间里单独相处,以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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