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既是妯娌,又是邻居,却因日常琐事纠纷产生积怨,在一次争执中,龙某某将弟媳吴某某手指咬断。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龙某某在赔偿了吴某某近五万元的损失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施秉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受害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决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吴某某与龙某某因为琐事发生打架。一人受伤,一人承担经济赔偿后仍获刑,均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希望在发生矛盾纠纷后,理智对待,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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