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7日0时许,从江县丙妹镇派出所民警田某灯带领唐某宁、特战队员吴某锡在从江县丙妹镇銮里某店铺检查消防时发现对面夜宵店有人打架,并接到群众口头报警,同时民警田某灯接到 110指令,于是立即前往处置。在现场发现被告人戴某某手持一把水果刀与刘某某等人在争吵打架。民警现场处置过程中,要求戴某某放下水果刀,停止攻击行为,但戴某某并未听民警劝阻,反而变本加厉,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扑咬,后民警成功将其制服。但在制服过程中,戴某某造成一位民警轻微伤。
庭审中,被告人戴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进行赔偿,从江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民警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为天职,对于任何辱警、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胡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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