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吴某找到被告人梁某,提出让梁某将银行卡交给其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接收结算服务,梁某可以获取银行卡上转移非法资金金额3%的佣金。被告人梁某为了赚取利益,接受了吴某的邀约,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并多次将银行卡提供给吴某操作转移非法资金达268114.19 元,其从中获利7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积极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榕江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媒体记者、社区群众200余人到场旁听了庭审,县融媒体中心通过网络对本次庭审全程进行了直播。
【检察官提醒】: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仍使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户帮助接收结算资金或者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结算资金,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榕江县融媒体中心记者:杨莉娟、通讯员:吴磊 吴慧芳 欧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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