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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又开车?拘役加罚款!从江法院公开审理三起危险驾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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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28 14:13:54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022年2月25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起危险驾驶案件,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2021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因老家有老人过世,便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从丙妹镇大洞村前往大塘村吃酒。吃饭时,贾某某与共桌人吃饭、喝酒。酒后,贾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从大塘村返回银新社区行驶至从江二中路段时,感觉不能驾驶车辆后便停在道路中间,并趴在车上睡觉。当晚 23时 55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当场查获还在车上睡觉的贾某某。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79mg/100m1。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该院依法对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2年01月01日上午,被告人范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王某某到从江县城范某家吃饭、喝酒。当天下午 16时许,范某某又驾驶同一辆车搭载王某某由从江县一桥转盘方向往从江县贯洞镇方向行驶。16时45分,当车行驶至从江月亮湾路段处时,因所驾车辆爆胎停在路上,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41mg/100ml。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从江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8月2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独自一人在家喝酒,后在其机动车驾驶资格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其住处往从江县城老街去吃粉,之后又驾车由从江县城老街方向往从江北上方向行驶,凌晨 0时 50分,当车辆行驶至从江二桥头路段处时,赖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48m8/100ml。被告人赖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这次是其第二次犯危险驾驶罪,本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从江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向法庭争取从宽的处理的处理机会,对自身的行为作了深刻忏悔。

  法官提示:自酒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请广大的驾驶员,杜绝酒后驾车,珍爱生命,酒后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落实在行动上,如视法律于不顾,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再次醉酒驾驶,将依法从重判处。(胡蓉)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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