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马某某3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分别利用其在手机店工作的便利,为顾客办理业务的时候,未经顾客同意,获取顾客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向上家发送,用于APP平台注册非法获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等3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其在手机店工作之便,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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