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穗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2014年左右,潘某某因急需资金,通过一男子(身份待查)伪造了其和前妻杨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三穗县某处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分别两次共向该男子购买了3本房屋所有权证和1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买后潘某某用上述证件向他人抵押借款。后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购买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样本为非同种印刷方式形成(即伪造的证件)。
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某某虽买卖的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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