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事发黎平!2人非法猎捕野生鸟被查获,法院这样判决……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1-12-22 14:01:23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近日,黎平县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模式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陆某和、欧某信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被告欧某信、陆某和在贵州省黎平县林业局的组织、监督下担任所在乡村义务生态护林员16个月6天和10个月;被告陆某和、欧某信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其附近村寨或社区张贴公开赔礼道歉信。被告所在的村和社区30余名群众旁听审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9日,被告陆某和在黎平龙形街道办东关社区其家门口菜地猎捕野生鸟类。2020年10月13日,被告欧某信在黎平县高屯街道办事处古顿村附近的山上安装捕鸟网捕鸟。二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查获被告陆某和非法猎捕野生鸟类50只(其中活体22只,死体28只),查获被告欧某信非法猎捕野生鸟类45只(全部死亡)。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为“三有”野生动物丝光鸟、白鹡鸰、树鹨,其价值均为每只300元,被告陆某和造成损失价值合计为8400元,被告欧某信造成损失价值合计为13500元。该案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黎平法院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1、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某和、欧某信分别承担野生动物赔偿金8400元、13500元;2、被告在各自附近村寨或社区张贴赔礼道歉书。在庭审中,黎平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被告家庭并不富足、经济赔偿难以执行的实际情况,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被告义务担当生态护林员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黎平县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10000元每年的标准,陆某和、欧某信担任义务护林员的时间分别为10个月和16个月6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考虑到野生动物已经被杀害,无法修复重生。被告仅有务农收入且较低,赔付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能力欠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因污染大气、水等具有自净能的环境介质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原地修复己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采取区域环境治理、劳务代偿、从事环境宣传教育等替代性修复方式”,黎平法院采用公益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方式更为适宜。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保障该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采用“七人制合议庭”模式和判决以“劳务代偿”方式结案,在着重突出庭审中心地位的同时,既符合“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又可达到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和警示、教育群众的目的,同时兼顾了生态资源保护与被告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平衡,更能体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吴义杰 胡锐)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上一篇:人民警察为人民,36480元失而复得!
下一篇:最后一页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