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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9日,榕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石某选与被告石某灿、第三人石某云、石某先、石某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及第三人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父亲石某光生前是一名退休教职工,共育有五名子女。石某光生前将存折交给被告保管。石某光去世后得到一次性抚恤金和一笔丧葬费,加上其生前银行余款,上述款项共计143000余元。石某光去世后,被告不仅把父亲存折里的存款全部取走,同时操办父亲丧事收的礼金,被告也多拿了9000元。原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与事实根本不符,父亲石某光生前,原告未尽到为人子的照顾和扶养义务。父亲才将自己的财产交由被告保管。由于原告的不孝行为让父亲心寒,被继承人石某光生前便立下遗嘱,其遗产应按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处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述称,父亲石某光生前对原告照顾颇多,但原告作为儿子在父亲年迈卧病在床后未尽孝道,不闻不问。让父亲难过,让弟妹伤心,父亲所留遗产应当按照遗嘱处理,不应分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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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骨肉至亲对簿公堂的一起家事纠纷案件,榕江法院根据该案的特殊性,本着有效化解家庭矛盾,促进维系血肉亲情的目的出发。通过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采取了释法说理,从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律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对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和思想教育。经过沟通协调,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渐渐缓和,最终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被告亦爽快同意现场支付双方协商达成的数额款项给自己的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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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通过法院主持,该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维系了当事人之间的兄弟姐妹亲情,真正的实现了案结事好人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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