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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继承遗产拒还债务 法官释法析理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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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2 11:57:4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近日,锦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化解一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债务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被执行人刘大某之子刘小某因治病所需与王某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华向刘小某支付了首付款15万元,但未办理过户登记。2015年刘小某又向王某建借款11万元用于治病并约定两年内还清借款。2016年刘小某因病去世,其父刘大某继承刘小某的遗产房屋两套,但均不同意偿还其子所欠的两笔债务。无奈之下王某华、王某建先后分别向锦屏法院起诉刘大某,要求其偿还债务。经审理,法院判决刘大某应在继承刘小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其子刘小某所欠债务。

  2019年1月17日,王某华、王某建向锦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案件后执行法官迅速翻阅卷宗了解案情,并得知被执行人刘大某已是古稀老人,又因中风导致偏瘫行动不便。执行法官随即到刘大某家中进一步了解情况,了解到刘大某至今仍然未能走出丧子之痛的阴影,其子的债务更是刺痛其心,其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十分抗拒。考虑到被执行人刘大某的身体状况和心结,执行法官多次上门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和不厌其烦的劝解,刘大某的情绪得以舒缓,并表示理解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同时希望法院给其几天时间考虑。2月19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王某华、王某建与刘大某三人达成执行和解以物抵债协议,刘大某将其中继承的一套房屋抵偿其子所欠的两笔债务,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寄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的被执行人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有责任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胡先锋 周小玲)

责任编辑:王莉【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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