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利用在财政所工作之便,秘密窃取群众扶贫资金一案得到一审判决,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从江县停洞镇财政所职工,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工作之便,以农户“一折通”存在信息错误或密码不对为由,截留赖某某等九户农户的“一折通”存折或银行卡,先后在凯里、榕江、从江、停洞、下江等地秘密取走赖某某等九户被害人的危房改造款等扶贫款项151050元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债务等。停洞镇纪委介入调查后,截止2018年6月,李某某陆陆续续将所盗存款全部退还给赖某某等九户被害人。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从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李某某盗窃群众扶贫资金,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对该县扶贫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脱贫攻坚战是当前最大的政治、最大的大局、最中心的工作,贵州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专项工作,从江县检察院院积极响应上级部署,积极担当作为,以办案为中心,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实际司法需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监督、保护、服务等各项职能,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扶贫资金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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