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由该院第一人民法庭董永标庭长主持调解,双方被安排在温馨调解室中进行调解,首先由双方阐述了各自的调解意见,且判定双方系自由恋爱相识,且婚后有婚生子女尚存在感情基础,实际矛盾并不严重,有极大的调解和可能,经过两三次入情入理、耐心细致的沟通劝解,然而吴某表示坚决离婚,且在其家长积极支持下在调解中提出男方现实中难以满足的苛刻条件,男方认为也没有和好的必要,同意离婚。可调离,怎么离?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法官再次组织调解,“这日子过不下了,我坚持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孩子出1200元抚养费”女方的一席话使调解现场双方再次争吵起来,陪同一起来的亲属也剑拔弩张,准备打架模样。见此情况承办法官及时予以制止,劝解双方不要因为离婚而伤害两个人甚至两个家庭的感情,要以解决问题的态度心平气和的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见二人都不在争吵,法官当着两位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面,释明了《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二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至十八周岁止,吴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66000元并已当庭兑现。这起离婚案件在情与法的交融中得到圆满化解。
该案系今年3月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贺某常年在外务工无法到庭应诉和考虑家庭和孩子成长问题,该院作出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吴某第二次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承办案件法官利用电话多次联系贺某并作好前期的调解工作,贺某终究抵不住承办案件法官的劝解,同意回来应诉。
法官寄语:家事纠纷往往纠结着各方感情、利益、道德难断难清,然而从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我们既不能简单地回避问题,又不能粗暴的斩断问题,化解矛盾、稳定社会、促进和谐,才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的追求。在家事审判中,尤其是离婚纠纷的审理,人民法庭注重强化庭前调解程序,在保障子女抚养费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法律,实现家事审判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林世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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