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一男子入户行窃虽未获取财物,但其触犯了盗窃罪仍被处予刑罚。近日,由锦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段某入户盗窃一案,同级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段某系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铤而走险,2017年12月11日先后两次以撬门入户进入王某、龙某租住房实施盗窃,行窃中还未获取财物被户主发现后仓皇逃跑。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在广西桂林市将被告人段某抓获归案。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充分向法庭出示证据并展开论证进行有力指控,被告人段某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了更好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实施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之一。无论是否获取财物均构成盗窃罪,本案被告人段某入户行窃虽未能获取财物,根据刑法规定对其以盗窃罪处予刑罚。(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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