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吴某、印某原系金通驾校教练,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纽扣式摄像头、微型耳机等电子作弊设备,用于组织学员在科目一考试中作弊,并从中收取高额费用。2016年8月29日,吴某、印某组织自己的8名机动车学员在某酒店内集合,就如何操作作弊设备进行培训指导,并约定通过考试后向每位学员收取3000元费用。2016年8月30日,在镇远县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C1科目一考试点,吴某、印某将事前准备好的纽扣式摄像头、微型耳机等设备安装在两名考试学员身上。印某负责用纽扣式摄像头接收作弊学员从考试现场发回的试题图像,再将答案通过微型耳机告知作弊学员,其中一名学员通过科目一考试,另一名学员在作弊过程中被抓获。经审查,镇远县检察院认为,吴某、印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并依法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以及帮助作弊等行为被纳入2015年11月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打击范畴。该案的依法提起公诉,对打击考试作弊这种诚信缺失的行为,树立公民公平竞争的正确价值观,维护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公平性、权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姚雨琪 罗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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