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韦某是2002年按照农村习俗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双方于2005年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今年5月17日在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协议。孩子由男方吴某抚养,韦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0元,其中10000元已当庭支付,剩余的1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男方吴某因恐于女方韦某拖欠剩下的抚养费,而将女方的户口、农合卡、养老保险登记册等有关证件扣留下来不给女方,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
丙妹司法所所长了解具体情况后,一是从情理上做吴某的思想工作,双方共同生活了14年之久,虽说感情没有了,但多少存在些亲情、恩情。不能因为夫妻不成,而成为敌人。二是从法律角度解释,两人虽然离婚了,孩子判给吴某抚养,但女方韦某有探视权,吴某不能阻止。同时韦某也应履行抚养义务,及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教育吴某没有权利扣押韦某的有关证件,应积极配合韦某办理户口及把女方的有关证件归还给韦某。
通过丙妹司法所所长耐心的从情理上沟通,法理上疏导,韦某及时把女方的户口等有关证件退还,纠纷得到圆满化解。(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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