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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建章立制监督管理“三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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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8-02 13:53:15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7月31日从雷山县监察局获悉,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雷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日前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的有关要求和“三公”经费控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出台了《雷山县“三公”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通报全县实施,建章立制监督管理“三公”经费。

  《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于2014年7月1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对该县“三公”经费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范围、主要方法、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三公”经费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管理和使用“三公”经费的县直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站所、使用财政拨款及财政性资金的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有自查自纠、重点监控、重点审计、信访受理等。

  《暂行办法》规定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为“三公”经费监督检查的执行机关,并对各自的监督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暂行办法》还公布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督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对“三公”经费违规使用情况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暂行办法》的出台,为雷山县有效加强“三公”经费监管工作提供了长效制度依据。(余国德)

责任编辑:田茂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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