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于2014年7月1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对该县“三公”经费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范围、主要方法、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三公”经费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管理和使用“三公”经费的县直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站所、使用财政拨款及财政性资金的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有自查自纠、重点监控、重点审计、信访受理等。
《暂行办法》规定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为“三公”经费监督检查的执行机关,并对各自的监督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暂行办法》还公布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督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对“三公”经费违规使用情况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暂行办法》的出台,为雷山县有效加强“三公”经费监管工作提供了长效制度依据。(余国德)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