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黎平法院审理一起“最年少”的抢劫案。三被告分别被判刑。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9月29日出生)、石某(男,1999年8月25日出生)和石某某(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三人是某乡镇中学的学生,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三人于2014年4月20日晚11时许到黎平县某小学学生宿舍,使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手段抢劫某小学学生财物,得人民币42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事后,家长为他们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带他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黎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某、石某、石某某进入学生宿舍抢劫学生财物,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应依法予以打击。
考虑到三被告人案发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作案时三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石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石某拘役四个月。(黎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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