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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遗失”的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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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9-17 10:12:21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2014年4月11日晚上19时50分,杨某到黎平县建设银行用无卡存款的方式在ATM机上存入现金8200元时,因接听一个电话而忘记按确认键就离开,被后来者艾某按取消键全部取走。

  20时左右,杨某打开手机一看,手机上没有显示存款的信息,经仔细回想,怀疑因接电话忘记按确认键而被他人取走,于是杨某立即报案,黎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通过银行的摄像头找到了艾某,艾某对此事供认不讳,当场退给了杨某4200元,剩余的4000元艾某承诺三天至七天内全部归还。后经杨某多次催讨,艾某都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为此,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艾某返还不当得利4000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向被告艾某送达应诉材料时,艾某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认为这件事系原告杨某自己的过失行为发生,故不同意返还剩余的4000元给杨某。

  见艾某情绪激动,承办法官耐心的向被告艾某析理说法,向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艾某获得杨某4000元存款没有合法依据,被告艾某的行为则属于不当得利。经过法官的努力,艾某同意与原告杨某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杨某自愿放弃1000元,由被告艾某返还原告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闻敏)

责任编辑:苏慕凉【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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