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锦屏俩男子,为吸食毒品,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8月12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的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人梁恩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梁恩锦、王从勇分别窜至该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三江镇潘寨村下瓦厂、三江镇飞山社区排洞“松华”托运站、三江镇码头社区龙某桃住宅的烟柜、三江镇排洞社龙某燕的副食店,盗得棉被、香烟、电压力锅、现金、笔记本电脑、现金等物资。5次所盗得物资,经价格论证中心鉴定,盗窃金额为4928元(被告人梁恩锦单独作案一起,盗窃金额2486元)。所盗取的部分物资除公安机关及时积极追回予以返回给受害人外,大部份销售脏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的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之判决。判决宣告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刘荣廷 龙本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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