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为加强驻村干部队伍管理,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县驻村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全县驻村干部因公、因私需暂离所驻村的,需办理请销假手续。请假三天及以下的,驻村干部提前将请假条交所驻村“两委”进行研究审批,报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备案后生效;请假四至六天的,驻村干部提前将请假条交所驻村“两委”研究并提出意见,由乡镇党委审批,报组织部和派出单位备案后生效;请假七天以上的,驻村干部提前将请假条交所驻村“两委”研究并提出意见,报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组织部审批后生效。
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口头请示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岗,但请假手续必须在第二天委托他人补办齐全。
《通知》要求:驻村干部请假必须严格按照请假程序履行好相关手续,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外出、逾期不归或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驻村期间被省、州、县通报一次以上的驻村干部,原则上不批准请假。对不认真执行该制度,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唐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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