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租赁不许带驾驶员
《办法》中明确,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据了解,本办法仅规范9座(含9座)以下小客车的租赁。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发达国家成熟的汽车租赁市场来看,汽车租赁不同于出租车、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客运。它不是道路运输服务关系,而是对物的租赁。“对配备驾驶员有需求的公众,可以选择出租车中的包车服务”。
信誉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办法》中指出,本市将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不能办理车辆新增指标,暂缓办理更新指标。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足额纳税并备案的经营者,方可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新增指标无偿分配,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此外,《办法》还要求市交通执法机构、远郊区县交通部门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
租赁车辆需安定位装置
《办法》中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还要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
同时,用于租赁的车辆必须要确保行驶牌证齐全有效,已办理相应保险,并配备车辆定位装置、灭火器、故障车警示牌以及必要的维修工具。其中,未安装定位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据了解,这个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盗抢案件或其他驾车事故,目前,本市的出租车都已要求安装了GPS系统。
此外,租赁车辆时,经营者须核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并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租赁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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