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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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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13:17:56  来源:多彩贵州网  

  黔南府办发〔2018〕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黔南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黔南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为全州重大项目提供林地要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黔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利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第四条 项目建设须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五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遵循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到项目建设、产业发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处理好项目建设与生态建设的关系。

  (二)坚持规划引领,红线管控。优化国土生态空间布局,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实现多规融合,严守生态红线,用红线引领规划,管控土地、林地开发利用。

  (三)坚持保障重点,服务民生。州以上重大工程、民生工程,州、县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服务,为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提供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

  (四)坚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按照“谁破坏、谁修复,谁违法、谁负责”要求,对违法使用林地的项目建设依法查处,承担法律责任和生态修复责任。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召开会议,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情况征求国土、建设、环保、林业、水务、农业等部门意见,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符合生态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第七条 项目建设应当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的,项目业主要本着集约节约的原则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要严格审批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禁止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小建大、批甲用乙的行为;禁止建设资金不落实、开工条件不具备就动工建设。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由项目业主或县级土地储备机构申报办理,获得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手续。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可研、初设、环评、水土保持等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应将使用林地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列入项目建设预算,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绿色通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凡条件具备、资料齐全的,林业主管部门要随送随审,快审快办,限时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要明确专人服务、专人承办;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的重点项目,要及时、主动指导项目业主完善使用林地报件,及时申报使用林地许可。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批后监管,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务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批建后的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建设项目服务、审批、监管台帐,从政策上服务指导、监管督促业主依法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加强建设项目监管预警,将林地纳入林业大数据平台,实行动态监管。乡、村级要完善管护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项目监管单位要加大建设项目监管力度,发现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第一时间告知林业主管部门、第一时间预警提示项目业主,预防和减少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严格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途管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格执行林地生态红线管控,实行规划管理,用途管制,严禁使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严禁擅自改变土地、林地用途。

  第十四条 推进森林保护“六个严禁”常态化。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森林保护“六个严禁”联席会议作用,各执法、司法机关要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违法占用林地突出问题要整改到位;对已经造成违法占用林地的项目,必须依法查处。符合用地条件的,依法完善用地手续;不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限期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加强司法衔接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对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占用林地的案件,要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依规从轻处理或免除相关责任,支持全州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考核及审计机制。将林地保护管理纳入州、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四级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把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森林覆盖率作为主要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根据各级组织部门的委托开展审计,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持续稳定、生态环境稳步改善等纳入领导干部任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强化督查执纪问责。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不按期办结、造成自然资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在管理监督中有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将责成县(市)政府向州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根据《领导干部破坏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对违法使用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莉【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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