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6章40条,涉及机关事务工作中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等重要内容。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对于已经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合同到期的,应当予以收回;合同未到期的,统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办法》还规定,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根据《办法》,违反规定配置、使用、处置机关资产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维修办公用房的;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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