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伤害公安民警 窜供抗罪被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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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22 00:00:0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点击:
本港讯 (徐双芝 记者 姜秀波) 日前,锦屏县检察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故意伤害案件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两名曾多次被劳教和刑罚的被告人因故意报复伤害已退休的公安民警且拒不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有期徒刑5年,并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815元。
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在1985年至2003年期间,曾因多次违法犯罪被锦屏县公安局查处,公安民警杨XX因多次主办或协办二被告人的案件,二被告人一直对其怀恨在心。2008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及曾某某(批捕在逃)在锦屏县三江镇飞山社区六街口电力公司收费厅门口处,遇见正在散步的杨XX(已退休),杨某某即上前拉扯杨XX并扬言报复,接着杨某某和曾某某对杨XX头部及腹部实施殴打,将其打倒在地,杨某某同时扯住已倒地的被害人的衣领往六街2栋楼的黑暗处拖行,在拖行过程中被他人劝开。杨XX为避免受到进一步伤害,跑到六街2栋楼的“古月旅社”躲避,杨某某等人追到古月旅社楼下。其间被告人付某某经与杨某某电话联系得知其正在报复杨XX后,立即赶到案发现场,杨某某、付某某等人冲上古月旅社二楼将杨XX拉下楼,在一楼楼梯口处围着杨XX再次对其头部及腹部实施拳打脚踢,致其倒地不能动弹,后经旁人劝阻才停止实施殴打。经锦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眼部、双下颌部钝器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腹部钝器伤致小肠破裂并弥漫性腹膜炎,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件发生后,社会影响很大,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锦屏县检察高度重视并安排办案骨干办理。办案人员认真查阅卷宗并多次提审二被告人,在提审中发现、调取了二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通过与余刑犯相互传递纸条窜供的多份证据,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办案人员自行补充侦查了相关书证。案件提起公诉后,公诉人准备了全面详实的庭前预案。在法庭上,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发表了观点明确、论证有据、指控有力的公诉意见,并对该案带来的教训和警示进行了宣传教育。鉴于该案系报复伤害执法办案人员的案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且二被告均系累犯,必须严厉打击,因此公诉人建议法庭对二被告人从重判处。法庭全部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遂当庭作出了前述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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