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原告称2016年6月被告向自己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自己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之后,自己多次催要均无果。原告当庭出示了借条一张。但被告只认可借条,否认实际收钱,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借款事实存在。但双方仍对是否约定利息存在争议,且原告也未提出相应证据。由于被告拒绝调解,法官当庭不再组织调解,宣布闭庭。
考虑双方系叔侄关系,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纠纷。法官虽然完成了法定程序,也查清了案情,但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并释明法律后果及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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