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吴某某于2018年年底认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一起生活了两年多。2021年7月份,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杨某某多次语言威胁吴某某,并扬言要烧其房屋。2021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到吴某某家,联系吴某某回家和自己把事情处理清楚,后见吴某某不肯回家,被告人杨某某便在吴某某家一楼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用来起火的树叶、树丫捡在一起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吴某某家一栋木房全部被烧毁,所幸无人员伤亡。2021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在湖南警方的协助下,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被三穗县公安局民警抓捕归案。2021年11月3日,经剑河县黔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依法认定,被烧毁的财物损失评估值为57733.69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放火时,吴某某的爷爷正在家中休息。
法院审理:
三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放火将被害人居住的房屋烧毁,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因被告人与女友的感情纠纷而引发,被告人的放火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应当时刻警醒广大群众,“我不懂法律”不是作出违法犯罪行为的理由,做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能因为不懂法而以身试法。更应当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治观念,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涂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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