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标的1万元。三穗法院立案后,向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三穗法院,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吴某某以种种理由与执行干警“讨价还价”,在法院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才履行了5000元案款,并承诺在2021年11月底前支付余款。
然而,吴某某并未兑现承诺,经法院催促也不履行还款义务,自以为可以“拖”过去。三穗法院遂对其采取了悬赏执行措施,其所在公司负责人看见悬赏公告后当即找到吴某某谈话,并表示“公司不用失信员工,不管什么原因被悬赏执行,今天下班前一定要去法院处理好!”。吴某某这才意识到悬赏公告的威慑力,当即跑到三穗法院执行局履行了还款义务。同时,吴某某还请求法院删除悬赏信息,但为时已晚。
法官释明: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措施的权威性,经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敦促履行公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悬赏公告等信息,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自动失效,人民法院虽在发布平台删除发布信息,但已经产生的影响不能消除。
三穗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表示,企业能够主动监督员工履行义务是企业诚信的一种重要体现,更是一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优良品质。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要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还需要与各部门、社会各界形成合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共同构建诚信社会。(杨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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