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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一男子用自己微信帮堂兄弟收取毒资 犯洗钱罪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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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17 14:36:23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2021年12月16日,三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了一起洗钱案件,被告人万某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万某某当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基本案情:经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与万某甲(另案处理)系堂兄弟关系。案发时,二人均在三穗县台烈镇寨头村居住,且为邻居。2020年12月以来,万某甲在寨头村从事贩卖毒品活动, 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应万某甲要求,用自己的微信先后12次帮助万某甲收取毒资共计3630元。获得毒资后,被告人万某某采取拿现金和到银行取现的方式将所收取的毒资全部拿给万某甲。

  三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知万某甲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仍利用自己的手机微信帮助其收取毒资共计3630元,并换取现金给万某甲,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的实质是通过一定手段,将犯罪所得及收益合法化。本案中,万某某为堂兄弟的犯罪所得提供了账户,后又将钱提现,就符合了洗钱的实质。

  法官提醒:当前,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是资金往来的重要工具,也是不法分子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载体。广大人民群众要保管好自己的各类资金账户,不要随意向他人提供相关信息,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要增强反洗钱意识,警惕洗钱陷阱,远离洗钱犯罪。(涂婉莹)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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