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据悉,2020年12月以来,被告人姚某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2021年4月底以来,姚某某又将自己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姚某某所出租的三张银行卡获得上家支付的租金共计7200元。2021年3月初,被告人龙某通过姚某某的介绍,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资金结算。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龙某预谋实施出租银行卡后伺机“吃钱”(即采取挂失补卡形式盗窃卡内资金)。2021年4月中旬,杨某某和龙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姚某某的介绍和帮助,以一张银行卡每天100元的价格出租杨某某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资金结算,后被告人龙某和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赃,遂作出以上判决。
现是大数据发展时代,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频发,犯罪团伙利用他人的银行卡等信息进行诈骗犯罪。而许多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而这种行为属于“帮助”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行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诈骗分子通过大量收购他人电话卡、银行卡实施诈骗行为以及转移诈骗资金。
【法官提醒】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勿出租、出售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不要因为贪小便宜而酿成大祸,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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