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宣判现场)
2021年5月,罗某松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本地“架桥岭”采伐杉木469株,蓄积126.7286立方米。剑河县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法院提起公诉。由于罗某松砍伐林木并非公益林,公诉方未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雷山县法院创新思维,并与公诉方多次协商,创造性提出运用“碳汇交易”的方式,责成被告人履行生态赔偿的替代性修复义务。被告人罗某松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碳减排量),并与公诉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协议书》。由于协议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符合国家的“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行动和相关政策,该院遂于3月14日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罗某松全部履行完毕缴纳购置碳汇量款义务。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了替代性修复,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雷山县法院将认购“碳汇”融入到具体的审判实践当中,创新了“认购碳汇” 替代性修复方式,将“毁一裁N”的补植复绿模式打破区域时空界线,从而实现惩教和修复双赢,达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杨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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