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视频截图)
2021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贵HQV24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雷山县西江镇乌尧村前往雷山县丹江镇,21时30分,群众怀疑其酒后驾驶可能造成生命财产危险,向110举报,21时43分,在雷山县丹江镇中大街被处警民警抓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3.86mg/ml。2021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68HZ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雷山县丹江镇“雷山一号”附近前往雷山县丹江镇长丰村,行驶至新兴北路500米处时,因醉酒瞌睡,便将车辆停在马路上,坐在驾驶室睡着了。21时30分,因车辆未熄火,被群众发现可疑后报警,民警当场将苏某某抓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3.23mg/ml。二被告人属于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郑重提醒:
据统计,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始终是雷山县法院受理比重最大的刑案类型。醉驾入刑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执行已有10年有余,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已深入人心。然而有人心存侥幸,认为喝酒之后,休息几小时或者睡一觉就能开车。殊不知,酒未减,酒精还在,危险仍潜在,极易酿成交通事故,危害到公共安全和家庭幸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请珍惜生命,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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