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依法通知值班律师到场,并根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同时,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等进行说明,吴某某和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由检察技术人员将听取意见和具结过程刻录成光盘,经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承办检察官签字确认后统一封存。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职,积极完善办案场所,专门购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为做优做实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奠定了良好开端。下一步,该院将全面推开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主动适应“镜头下办案”,不断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
检察官释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旨在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王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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