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成等7人为赚取手续费,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收款转账和提供微信、支付宝账号帮助支付结算,其中,5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黎平某酒店组织被告人银某龙、吴某林、吴某忠、夏某超利用其银行卡等支付账户帮助他人洗钱,以上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通过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其资金账户帮助转账,其转账资金分别为13.5万元、7.5万元和20.8万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还查明被告人吴某堂、吴某林、吴某忠、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支付结算,流水金额分别为229万余元、44万余元、33万余元、5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被告人吴某林、吴某忠触犯两罪,法院遂择一重罪处罚。以上7被告人按帮助转账的资金数额获取1%至7.5%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成等5名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堂、邓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综合考虑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
不要轻信网络上“低息贷款”或“高收益投资”等虚假信息,不要轻易将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透露给他人,对于收到的各类信息要多方验证,不要轻易点击识别短信、微信中的不明链接、二维码,下载存在安全风险的应用程序,网购、贷款、投资等寻求正规渠道,识别并抵制“中奖”“刷单返现”“高薪兼职”等诈骗信息,切实增强识骗意识,提高防骗能力,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更不要为了获取所谓高额回报,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诈骗资金,或者从事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活动,触及法律红线。(林世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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