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朱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07月,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共同承包经营酒吧,由杨某某出任酒吧执行董事,负责酒吧经营的全部事项;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任酒吧舞台部总监,负责舞台部和气氛组的相关工作。2020年10月,为活跃酒吧气氛促使客人到酒吧消费,酒吧成立气氛组。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份期间,杨某某、朱某某等人先后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女学生到酒吧气氛组从事有偿陪侍服务,并以每人每天50元的金额支付工资。导致多名未成年人女学生通过逃课、辍学等方式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监管到酒吧“上班”,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义务的权利、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杨某某系主犯;朱某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牟利活动,系列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对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既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任务又彰显刑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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